政府採購法事件,遭機關通知有重大違約,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某甲公司參與機關所辦理之政府採購案,嗣因遭機關通知其有政府採購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0款、第12款規定之情事之情事,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某甲公司不服提出異議,復不服機關異議處理結果,遂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訴,經遭駁回,遂前來委託提起行政訴訟予以救濟。經本事務所辦理結果,行政法院以申訴審議判斷及原處分均欠妥當故予以撤銷,其主要理由認為對於不良廠商刊登公報之要件應考慮者,除違法外,在違約行為部分,尚須有重大違約之情形(例如故意或重大過失之違約行為),且應考量行政程序之比例原則規定,倘遇有違約情事即一律予以刊登公報,即與立法目的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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