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主張有關財務表冊未提供完整財務資料、未檢附任何附註之資料,訴請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

某甲公司召開年度股東常會,嗣有某乙股東主張有關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未提供完整財務資料;及股東會所提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其中有多項係以附註方式為說明,卻未檢附任何附註之資料,因而起訴請求確認決議無效。某甲公司遂前來委託訴訟代理,經本事務所辦理結果,法院以某乙股東主張無理由而予以駁回,其主要理由認為,某甲公司於系爭股東會時業已提出公司年度營業報告書暨查核報告書,其中包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復經相關人等蓋章,而前開報表亦經某甲公司監察人審查簽名並出具查核報告書在案;此外,公司法第191 條所謂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係指其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明文規定,或公序良俗等情形而言,例如:違反公司法第232條之規定而決議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決議經營非法之業務。至於董事會造送股東會請求承認之表冊內容如有不實或其他情弊,乃係董事應否負民刑事責任問題,與股東會決議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情形迥不相同,尚不得憑此主張決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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