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工程採購契約,請求撥付估驗款項,卻遭機關以工程款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拒絕給付

某甲公司依工程採購契約,請求已施作完成工作數量之估驗款項,卻遭機關以工程款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拒絕給付。某甲公司遂前來委託訴訟代理,經本事務所辦理結果,法院以機關主張無理由而判決命機關給付該部分款項,其主要理由認為承攬人之報酬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27條第7款定有明文。然估驗款僅係付款方式採分期給付,並不涉及工程驗收交付,僅確認估驗期內已完成工作之數量,是定作人估驗款之給付,並非工程之驗收,倘數額有誤,仍可於驗收時扣還,而具暫付款性質,是承攬人所領各期估驗款,僅係對已完成數量之確認,並非對工程之驗收,因工程款債權仍為一體,故某甲公司剩餘工程款請求權,仍應以驗收合格日起算消滅時效,而系爭工程於○○年○○月○○日驗收合格,是某甲公司之工程款請求權應自驗收次日起算2年,其暨於○○年○○月○○日提起本件訴訟,顯未罹2年時效,故機關之主張顯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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