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延給付工程款之抵充順序

某甲公司依工程採購契約請求工程款,卻遭機關遲延給付且僅給付一部份金額,並主張應先抵充工程款而非遲延利息,致兩造對工程款究竟尚剩餘多少數額存有歧見。某甲公司遂前來委託訴訟代理,經本事務所辦理結果,法院以機關主張無理由而判決命機關給付款項,其主要理由認為按對於一人負擔數宗債務而其給付之種類相同者,如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由清償人於清償時,指定其應抵充之債務。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民法第321條、第323條前段分有明文。又債務人對於同一債權人負有原本及利息數宗債務,苟其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務,除經債權人同意,得先充原本後充利息外,應先充利息後充原本,不許債務人僅以一方之意思予以變更。本件機關雖已給付部份金額,然該金額並不足以清償全部工程款項及法定遲延利息,而兩造又未另有約定或某甲公司同意應先抵充本金,依法自應先抵充利息,次充原本,依此為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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