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因與繫屬中之案件符合舊刑法連續犯之規定,而獲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某甲與某乙等共犯炒作B公司股票,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規定遭檢察官提起公訴。某甲遂前來委託辯護,經本事務所辦理結果,法院為公訴不受理判決,其主要理由認為某甲與共犯某乙曾於00年00月底至00年00月00日期間炒作A公司股票,而渠等炒作A公司股票之犯行業經起訴,而某甲與某乙等所涉炒作B公司股票之期間,係自00年00月初至00年00月00日止,核其等炒作上二公司股票之時間緊接,顯有反覆為同種行為之事實,再者某甲前揭炒作A、B公司股票均與某乙共犯,並以某乙主持之節目及報章雜誌發佈前開公司之利多消息,因而認某甲所犯炒作A、B公司之股票,時間緊接,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檢察官既已對A公司部分起訴,其效力自及於本案B公司部分,爰為某甲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相關檔案:

回上頁

 
 

COPYRIGHT 2009 立新聯合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