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依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之採購案,遭認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

A公立國小採共同供應契約之方式辦理採購案,某乙為該採購案主管人員,乃將本件採購訊息告知某丙,並要求某丙提供廠商名單。某丙與某甲謀議後,遂提供四家廠商名單予某乙,某甲並已事先與其中三家廠商約定渠等之報價不得低於某甲所經營之廠商。嗣該採購案承辦人依照「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監辦規定一覽表」,簽請某乙勾選五家合格廠商進行比價程序,某乙即勾選前述提供之四家廠商,再隨機勾選C廠商,共計五家為比價廠商,經比價結果遂由某甲所經營之廠商得標。某甲上開行為則遭第一審法院認為係共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妨害投標罪而判決有罪刑責。某甲不服判決遂前來委託辯護,經本事務所辦理結果,法院就該部分為無罪判決,其主要理由認為A公立國小係採共同供應契約採購圖書,而機關對於圖書之採購係利用「共同供應契約」下訂,因訂約機關已與立約廠商簽訂契約,適用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下訂),無須依採購法第18條至第23條規定辦理招標。又適用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如與立約廠商另行議定價格折扣或其他優惠條件,其辦理程序雖具議價、比價性質,惟因訂約機關已與立約廠商簽訂契約,爰與政府採購法所稱「議價、比價」尚屬有別,不適用採購法規定之招標、投標程序。是某甲於本件行為既不屬政府採購法所規定之投標程序,自不能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規定相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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