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競業禁止約定之違約金

某乙為某甲公司之員工,擔任副總經理一職,並於○○年○○月○○日離職,而某甲公司主要收入來源即為憑藉服務客戶收取服務費用,某乙任職期間因會知悉某甲公司與他人簽訂契約內容等營業秘密資訊,故兩造簽訂有保密契約書,依保密契約書約定,某乙自某甲公司離職1年內,對某甲公司負有保密義務及競業禁止義務。詎某乙自某甲公司離職後,隨即於同月○○日自行設立○○公司且營業項目並與某甲公司所營業項目同類。某甲公司遂前來委託訴訟代理,經本事務所辦理結果,法院判決某乙應給付違反競業禁止約定之違約金,其主要理由認為受僱人有忠於其職責之義務,於僱用期間非得僱用人之允許,固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辦理同類之營業事務,惟為免受僱人因知悉前僱用人之營業資料而作不公平之競爭,雙方得事先約定於受僱人離職後,在特定期間內不得從事與僱用人相同或類似之行業,以免有不公平之競爭,若此競業禁止之約定期間、內容為合理時,與憲法工作權之保障無違。本件某乙自某甲公司離職前之職位為副總經理,內部簽呈均須經由其核可後始得續辦,足認某乙所擔任之職位顯有相當程度之重要性,屬於高階經理人,尚難認係無足輕重之低階人員。又某甲公司主要業務項目係非從事該行業者難以得知需求面,故客戶名單顯為公司長期經營所累積而成,而屬某甲公司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保護之利益存在,且保密契約書中約定競業禁止期間只有1年,時間上亦屬合理。此項競業禁止之約定,附有1年期間不得從事特定工作之限制,雖未明定限制之地域,但既出於某乙之同意,於合理限度內即在相當期間內限制其競業,與憲法保護人民工作權之精神並未違背,亦未違反其他強制規定,且與公共秩序無關,其約定應屬有效。從而,某甲公司請求某乙給付違反競業禁止約定之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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