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與刑事訴訟程序相關處理單位共同聯繫防疫作為,避免疫情蔓延,維護同仁及相關人員健康,特於109年3月3日下午,在法務部廉政署1樓會議室,與法務部聯席召開「研商防疫期間通緝犯等人犯歸案事宜會議」,由本院葉副秘書長麗霞、法務部張常務次長斗輝共同擔任主席,邀集臺灣高等法院、臺北地院、桃園地院、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北地檢署、桃園地檢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內政部移民署、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法務部矯正署等機關與會。會中就防疫期間具感染風險通緝犯等人犯之處理原則,達成下列共識:
一、關於遠距訊問部分:本於防疫優先原則,且為保障被告之聽審權,法院、檢察官得採取遠距訊問方式訊問具感染風險之被告。司法院、法務部及司法警察機關責成所屬申租或使用行動視訊會議通訊軟體,以因應遠距視訊。各司法警察機關因地制宜,整備適當之遠距訊問場所;臺北、桃園、高雄三處國際機場部分,請航警局整備適當之遠距訊問空間,由司法院提供透明材質(例如壓克力)隔離板,以備不時之需。
二、關於就地訊問部分:如有不宜以遠距訊問之情形,法院、檢察官得採就地訊問方式,減少具感染風險被告之移動。各司法警察機關整備簡易庭訊場所,並視個案實際情形互相聯繫協調院、檢、警三方提供適當防護設備(衣)予相關執勤人員,充分做好防護措施。如認必要,洽請各地衛生主管機關協助提供防疫流程、應注意事項或消毒等協力資源。
三、關於解送人犯至法院或檢察署訊問:法院或檢察官認有解送被告到庭訊問之必要者,應備妥適當之隔離防護措施,例如所有人員(含被告)配戴口罩,戒護人員必要時得另著防護衣,並儘可能使用透明隔離設備分隔被告。
四、關於解送被告之處理:
(一)為避免監所收容人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感染,法院或檢察官於訊問具感染風險之被告後,如認非屬涉案情節重大,應審酌是否依法予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含限制出境、出海),併命被告遵守一定事項。受訊問後准予羈押或緝獲應送執行之被告,協請解送之司法警察解送至監所。
(二)對於疑似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人犯(可參考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公告之具感染風險民眾檢疫標準判斷),法院或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諭知責付時,不宜責付予司法警察,應協請司法警察將其送至隔離或檢疫處所,俟隔離或檢疫期滿後再行傳喚到庭。
(三)上開解送、護送被告部分應視狀況洽請衛生主管機關協助提供防疫相關注意事項及協助檢視解送人犯流程,或協助採取適當之防疫措施。
五、矯正機關應變計畫:矯正機關因應流行疫情變化,依「法務部矯正署因應矯正機關發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預防及緊急處理計畫」所訂應變措施,如有停止接收新收、移監或借提寄禁收容人等防控措施,請各院、檢、司法警察機關配合辦理。
六、人犯戒護移送歸案措施:109年3月2日「臺灣高等法院暨臺灣高等檢察署研商防疫期間辦理強制處分戒護、移送及訊問被告具體措施」,請各與會機關一併參考辦理。
七、其他協調事項:
(一)各院、檢以法警室,矯正機關以戒護科中央台為直接聯繫窗口。另請各院、檢、司法警察機關、矯正機關設置各轄行政事項聯繫窗口,由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檢察署彙送各相關單位作為業務聯繫協調使用。各轄視實際需要得成立個別聯繫群組,以因應實際運作。
(二)院、檢與矯正機關交接被告請保持事先聯繫,得以傳真押票或指揮書先行。收容人如有不適合迎提或提訊之情形者,請矯正機關先以電話通知迎提或提訊機關。
(三)院、檢人犯移監收監規定,請矯正署提供目前因應措施供各院、檢參考。
(四)請各司法警察機關於查獲通緝犯之詢問筆錄,載明被告之旅遊史、接觸史及身體狀況(例如有無發燒或呼吸道症狀)等,並向當地衛生、民政等機關查詢該人犯是否屬受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等情形,以利後續院、檢、矯正機關為適當之處置。
(五)請各相關機關密切注意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之訊息,隨時更新,因應調整。
(六)有關境外通緝犯返國部分,為避免夜間入境留置於航警局,造成航警局執勤人員負擔及壓力,請相關單位於接獲緝獲通知後,儘速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