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02/18 經濟部95年5月22日經商字第09502071860號函部分內容,不再援用

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72條之1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902404300號
發布日期:109年2月18日
 

△經濟部95年5月22日經商字第09502071860號函部分內容,不再援用
 
按107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應』列為議案:一、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二、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165條第2項或第3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三、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四、該議案超過三百字或有第1項但書提案超過一項之情事(第4項)。第1項股東提案係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董事會仍得列入議案(第5項)。……。」。是以,本部95年5月22日經商字第09502071860號函部分內容與上開修正規定不符部分,不再援用。
(經濟部109年2月18日經商字第109024043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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