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倘有限公司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原有限公司之股東出資額,即轉為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亦即該等股份係依原有限公司之股東出資額比例轉換為相同比例之普通股,俾利有限公司組織轉換。
二、次按公司法第157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特別股權利義務等事項於章程中定之。是以,有限公司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當下,難謂已有依公司法第157條規定發行之特別股,自無從將出資額轉換為特定種類之特別股。惟於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後,即得依公司法第157條與第266條規定,發行公司所需之不同種類特別股。
(經濟部109年1月15日經商字第1080011245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