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01/07 代行董事長職權之臨時管理人得於公司印製之股票簽名或蓋章

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62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902400390號
發布日期:109年1月7日
 

△代行董事長職權之臨時管理人得於公司印製之股票簽名或蓋章
 
一、按法院選任之臨時管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於合法在任期間,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又107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第162條第1項,業將公司印製股票應由董事3人以上簽名或蓋章之規定修正為僅須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爰公司印製股票時,由代行董事長職權之臨時管理人在股票上簽名或蓋章,尚無不可。

二、本部94年8月8日經商字第09402113580號函應停止適用。

(經濟部109年1月7日經商字第1090240039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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