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監督淘汰機制 守護人民訴訟權益
―法官法新制7月17日施行―
108年7月17日修正公布的《法官法》,對於「法官評鑑」及「職務法庭」的制度,做了大幅度的調整,也是法官法101年1月6日施行以來第1次修正。修法後的監督淘汰機制將會更有效率,也更加透明、公開且嚴謹,讓少數失職、不適任的法官得到應有的懲處,以維護人民的訴訟權益及對司法的信賴。
在法官評鑑制度改革上,為提升效能,新增已終結案件的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得向法官評鑑委員會請求對法官進行個案評鑑,不需再透過民間團體;為增進人民對於法官評鑑委員會客觀性及公正性的信賴,法官評鑑委員的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人數,由4人增加為6人;經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有懲戒必要的個案,可由該會直接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無須再由司法院先移送監察院審查。又為避免浮濫請求評鑑,藉以干擾訴訟程序之進行,並使評鑑委員會為妥善的審議,新制也就請求的程式要件、不予受理要件予以明定,並強化請求人的程序參與權及受評鑑法官之程序保障。為使各界瞭解新制,司法院網站的「法官評鑑」專區,設有「常見問答」、「書狀範例」及「請求評鑑程序」等供外界參考利用。
在職務法庭運作上,為了讓法官懲戒案件的判決引進多元觀點,在第一審加入2名參審員與3名職業法官組成合議庭共同審理裁判。參審員是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12人,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這也是我國第一套由非職業法官參與審判的制度,彰顯司法的公開、透明,不畏懼外界檢驗及接受合理的課責。另在訴訟程序部分,職務法庭由原本的「一級一審」,改成「一級二審」。這樣的變動不僅讓受懲戒判決的法官多了一個「法律審」審級的救濟,保障其憲法上的訴訟權,也讓職務法庭的判決更加嚴謹。此外,在懲戒處分的種類上,增加對於已離退的受懲戒人剝奪退休給與之處分;為防堵在懲戒案件調查過程中搶退,將限制退休、資遣的時點,提前至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查時;針對因貪污而被判決有罪確定,或遭職務法庭判決確定而遭免職、撤職或轉任其他職務的法官,應繳回停職時的薪資,以收懲戒實效,並回應社會對司法公信力的期待。
為了因應上述新制的實施,司法院研修法官法各項子法,包括修正「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法官評鑑委員會分案實施要點」、「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增訂「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委員倫理規範」、「職務法庭參審員倫理規範」、「法官評鑑委員會閱卷要點」等多項法規。另為增進各界對於新制的認識,司法院已將新制相關宣導資料上傳司法院全球資訊網供各界參考。
此次《法官法》新制的施行,是以外部多元參與、程序保障周全、懲戒流程加速、處罰即時有感的方向,打造勇於負責的法官監督淘汰機制,有效地對少數傷害司法公正性的不適任法官加以課責,如此才能讓絕大多數敬業、正直與用心法官的努力,贏得社會的信賴與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