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09/14 股份有限公司之分公司設立、變更或廢止事項,究係屬股東會或董事會職權疑義

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68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902040070號
發布日期:109年9月14日
 

△股份有限公司之分公司設立、變更或廢止事項,究係屬股東會或董事會職權疑義
 
一、按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公司法第202條定有明文。

二、本部91年9月3日經商字第09102164470號函所稱「公司所在地變更(限同一縣市遷址)、分公司名稱變更、分公司所在地變更事項,公司法既無明定係專屬『股東會』之職權,依公司法第202條規定,上開事項均應由董事會決議,尚不得由股東會取代議決之。」係指如特定事項公司法如無明定係專屬股東會之職權,原則即應由董事會決議為之;換言之,除非該等事項為公司法未明定專屬股東會或董事會職權之事項,並已於章程中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時,方得由股東會決議。本案所詢,倘公司於章程規定分公司設立、變更或廢止事項專由股東會決議,並無不可。爰本部前開91年9月3日經商字第09102164470號函,應予補充。

(經濟部109年9月14日經商字第10902040070號函)


資料來源: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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