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01/05 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其後續邀標之通知,得採不同廠商至不同處所遞送投標文件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年01月04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00102009號

 

主旨: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其後續邀標之通知,得採不同廠商至不同處所遞送投標文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規定,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應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其後續邀標,依採購法第33條第1項規定,廠商得自行選擇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

二、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為避免符合資格之廠商家數少,而以觀望其他廠商有無投標,再決定是否投標,形成壟斷或刻意流標情形。爰於後續邀標時,廠商除可以郵遞方式遞送外,擬採專人送達方式之處所,機關可就個案符合資格之廠商家數多寡,必要時以密件方式個別通知不同廠商至不同處所遞送投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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