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07/09 有關保留數量選擇組合權利之複數決標條款執行疑義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07月09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30012282號
根據 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
主旨:有關保留數量選擇組合權利之複數決標條款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13年5月28日府授工採字第1133015065號函。
二、來函說明二,機關依本會89年5月3日(89)工程企字第89010368號函附「複數決標條款」辦理,如遇2家以上廠商標價相同時,究應「依序」洽何者優先依最低標價格承作,本會意見如下:
(一)機關遇2家以上廠商標價相同時,政府採購法令尚無明定同一序位如何再區分「依序」洽減之機制,又考量2家廠商標價相同,權利應相同,爰該相同序位應視為一體而無法再分割,機關應同時洽該2家以上廠商願按決標價承作之意願,無意願者,即不納入此一階段決標對象之考量;倘均有意願且未逾擬決標數量者,機關洽該2家以上廠商減至決標價後決標。
(二)如洽該2家以上廠商均願依決標價承作,但逾擬決標數量者,因該2家以上廠商既已同時減價至決標價且應已無法再減,參酌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2條第2項後段規定:「比減後之標價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之精神,機關以抽籤方式決定優先決標對象,並建議於招標文件預為載明,避免爭議。
相關檔案:
回上頁
COPYRIGHT 2009 立新聯合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