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8/14 關於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評選結果是否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之執行疑義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08月14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20018087號
根據 政府採購法綜合
 
主旨:關於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評選結果是否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關112年7月28日中普秘字第1121011408號函。
二、所詢疑義,機關辦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因機關首長應對評選結果負成敗責任,且決標決定為機關承諾與廠商發生契約關係,爰評選結果應先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確認評選程序符合規定再辦理決標,以避免爭議。本會95年8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500321480號函、97年9月16日工程企字第09700385670號函、101年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100013140號函及本會訂定「最有利標作業手冊」肆、五、(三),併請參考(公開於本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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