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7/10 有關得標廠商於服務建議書所列之回饋或承諾事項,其採購決標後單價調整及財產列帳方式疑義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07月10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20013017號
根據 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
主旨:有關貴中心函詢得標廠商於服務建議書所列之回饋或承諾事項,其採購決標後單價調整及財產列帳方式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中心112年6月1日資總字第1120002703號函。
二、有關本會94年8月18日工程企傳字第941586號傳真信函,係回復內政部警政署會計室,略以:「所詢問題,該案既以固定價格決標,廠商所提供回饋物之價金理宜包含於該固定價格內。另關於列帳問題,非屬政府採購法執行疑義,請逕洽內政部會計單位。」來函所附行政院主計總處103年11月27日主會財字第1031500012號函所述該等購置及接受回饋之財產列帳及計價方式,係該總處就財物列帳方式予以解釋,非本會傳真信函內容。
三、所詢疑義,得標廠商於服務建議書所列之回饋,屬契約履約內容,機關如考量後續履約管理及驗收等用途,得將該部分金額記載於詳細價目表中,惟該回饋物數量不併入契約數量隨決標標比調整金額。至該回饋物如何列帳及計價,尚非屬政府採購法之規範事項。
四、另所詢招標文件未載明後續擴充條件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否以變更契約方式加註一節,按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七、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機關依前開條文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條件,倘未載明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該等條件涉及廠商評估投標意願及報價金額,不得於決標後以契約變更方式辦理加註,機關依前開規定辦理擴充時,仍應辦理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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