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12/19 憲法法庭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

憲法法庭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摘要
判決公告日期:114年12月19日

案由:聲請人認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修正公布的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4條第3項(下稱系爭規定一)、第30條第2項至第6項(依序下稱系爭規定二至六)及第95條(下稱系爭規定七)規定牴觸憲法,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判決主文:
1、中華民國114 年1月23 修正公布之憲法訴訟法第4條第3項規定:「大法官因任期屆滿、辭職、免職或死亡,以致人數未達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所定人數時,總統應於2個月內補足提名。」第30條第2項規定:「前項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作成違憲之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第3項規定:「參與人數未達前項規定,無法進行評議時,得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為不受理之裁定。」第4項規定:「前2項參與人數與同意人數之規定,於憲法法庭依第43條為暫時處分之裁定、依第75條宣告彈劾成立、依第80條宣告政黨解散時,適用之。」第5項規定:「依本法第12條迴避之大法官人數超過7人以上時,未迴避之大法官應全體參與評議,經四分之三同意始得作成判決或裁定;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之。」第6項規定:「前項未迴避之大法官人數低於7人時,不得審理案件。」及第95條規定:「113年12月20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起施行。」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違背憲法正當立法程序,且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均牴觸憲法,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

2、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前之憲法訴訟法第95條規定,於該規定本次修正公布後繼續適用。

3、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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