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09/04 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前決標之在建公共工程,訂有物價指數調整者,已支付之預付款得參酌民法情事變更原則,合意納入物價指數調整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4年09月04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40100362號

主旨: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前決標之在建公共工程,訂有物價指數調整者,已支付之預付款得參酌民法情事變更原則,合意納入物價指數調整,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明:

一、茲迭據各界反映COVID-19疫情前決標之在建公共工程,因受疫情影響,致營建成本高漲,實非訂約時所能預料。就已支付之預付款而言,亦有受物價波動影響之風險,依個案契約約定,不納入物價調整,不為合理。

二、經查,機關提供預付款之本意,係為使廠商有一定資金可投入個案工程整體執行,避免因資金壓力而影響工程進度及施工品質,非單以避開物價波動風險為目的。

三、本會訂定之工程類採購契約範本僅規範專款專用,並未限制其用途及使用期限。申領預付款乃廠商依約得行使之權利,廠商申領後未必均用於訂購物料,爰物價波動之影響,不必然因有無支付預付款而有不同。

四、針對疫情前決標之在建工程,因工期跨越疫情期間致疫後營建物價高漲,依原契約物價指數調整扣除預付款計算之物價調整款,不足以支應物價波動增加之成本,實非雙方訂約時可預見之情形。基於上開考量,契約雙方得參酌民法情事變更規定,將預付款納入物價指數調整範圍。茲建議得採行處理方式如下:

(一)適用案件:範圍為「COVID-19疫情前決標之在建公共工程」。其中「疫情前」係指COVID-19疫情全國提升為第三級警戒之日前,即110年5月19日前;「在建公共工程」係指迄今(本函發文日期)尚未驗收合格之公共工程。但屬因可歸責於廠商之逾期履約,致尚未驗收合格者,不適用本函。
(二)契約變更內容:由契約雙方合意辦理契約變更,刪除契約物價調整計算公式中預付款參數,及不予調整之預付款內容如下,並重新核算110年5月19日起已計算物價調整款之額度。
1.調整公式:個案調整公式,倘與本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第(一)款第7目之(1)同為未載明調整公式,而適用範本預設之公式者,公式修正為:A×(指數增減率之絕對值-調整門檻)×F。
2.不予調整項目:個案契約倘有類似本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第(一)款第7目之(3)所列不予調整之項目者,刪除「已支付之預付款」文字。
(三)倘有疑義或爭議,機關得依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作業辦法,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審查及諮詢。

五、鑑於實務上,偶有廠商為避免已支付之預付款無法納入物價調整而不予申領,致失去預付款之本意,有礙工程之推動。為免此類情事發生,本會將修正工程類採購契約範本,刪除已支付預付款不予調整之內容及物價調整計算公式中預付款參數,以發揮預付款之功能。另於契約範本修正公布前,機關得於招標時,依前述原則,先行調整個案契約草案,將預付款納入物價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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