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07/25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代表自然人住戶依內政部「主動輔導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及弱層補強經費補助執行作業要點」相關規定申請建築物弱層補強補助辦理採購,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4年07月25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40017795號

主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代表自然人住戶依內政部「主動輔導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及弱層補強經費補助執行作業要點」相關規定申請建築物弱層補強補助辦理採購,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14年7月15日府建使字第1140115722號函。

二、依採購法第4條第1項規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據此,機關補助對象如係自然人,則無前開規定之適用;本會88年12月22日(88)工程企字第8821986號函併請參閱(公開於本會網站)。至於「非法人團體」辦理採購是否在上開規定適用範圍,得視其設立目的、補助之性質及執行補助之程序是否完備等情,整體觀察而為認定。

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9款及第28條等規定,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係由區分所有權人選舉之代表組成,目的係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維護管理工作,其成立僅需向地方政府報備,尚無需取得政府之核定或許可,顯見其性質主要是代表區分所有權人執行公寓大廈之維護管理等工作,性質上屬「非法人團體」,尚非具相當獨立性。又建物或公寓大廈弱層補強之結果係歸屬於公寓大廈各區分所有權人,補助對象實係公寓大廈各區分所有權人。

四、綜上,大廈管理委員會使用上開代表區分所有權人申請之補助款進行弱層補強作業,且個案實際補助對象均為自然人住戶時,可不適用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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