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4年07月23日
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1140300221號
主旨:提供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屬第五類法定傳染病前(112年4月30日)開工迄今尚未完成結算案件,因單純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展延工期之管理費參考計算方式,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構)及所執行在建工程廠商。
說明:
一、本會110年6月18日工程管字第11003006531號函提供「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受影響公共工程之展延或停工處理方式」、111年10月3日工程管字第1110301008號函提供「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非第三級疫情警戒期間公共工程展延工期或停工處理方式」,於第3點第3款均載明因展延工期所衍生之管理費用,依個案工程契約約定辦理;如契約未訂明者,可採契約變更方式參照本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以下簡稱契約範本)第 4 條第 8 款第 4 目內容,核實給付廠商所需增加之必要實際費用(以下簡稱實支法)。
二、惟迭據各界反映,工程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期間,面臨人員遭受染疫風險,廠商管理工程所需成本較平常時期為高,且提出展延工期之管理費有遭遇舉證困難情形,建議本會提出參考計算方式。
三、另考量工程受疫情影響除屬前述之契約範本第4條第8款第4目之情形外,因疫情之營建工程施工管理,受政府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期間相關管制措施影響(如停止室內5人以上室外10人以上之聚會、企業居家辦公人力提升至1/2、確診者或密切接觸者強制居家隔離、自主健康管理、防疫照顧假等),甚有關聯,應屬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4條第4款第1目情形,其展延工期之管理費當就一般展延情形為高,經參考現行工程實務,除前揭兩處理方式已載明之「實支法」外,本次提供「比例法」,供履約期間遭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迄今尚未完成結算案件,因單純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展延工期所衍生之管理費用參考計算方式,並說明如下:
(一)計算方式:管理費=原契約總價(扣除營業稅) ×3.0% × (展延日數÷原工期日數)。
(二)排除原則:契約雙方認為不適宜按「比例法」計算者(如個案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程度甚低、無法反映履約費用之增加情形等),得自行契約變更協議合理計算方式,或回歸「實支法」辦理。